章 定 義
條本條件中下列定義,除具體條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確規(guī)定外,含義如下:
(一)“貨物”是指除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托運的行李外,已經或將要用飛機運輸的任何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二)“國內運輸”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其出發(fā)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三)“國航”是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簡稱。
(四)“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五)“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所訂立合同的初步證據。
(六)“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航空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貨物。
(七)“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航空貨運單或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從事承運貨物或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它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八)“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九)“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上署名的人。
(十)“收貨人”是指航空貨運單上收貨人欄內所列名稱的人。
(十一)“聲明價值”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特別聲明的其托運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價值。
(十二)“聲明價值附加費”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時按規(guī)定向承運人支付的專項費用。
(十三)“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托運人或收貨人托運或提取貨物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文職軍人證、戶口簿、機動車駕駛證等。
(十四)“日”是指日歷日,一周包括七日。
(十五)“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儲存、保管、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物本身的性質、價值等條件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
(十六)“押運貨物”是指根據貨物的性質,由托運人派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專門照料、監(jiān)護的貨物。
(十七)“集裝設備”是指在飛機上使用的裝載貨物、郵件和行李的專用設備,包括各種類型的集裝板、集裝箱及其附屬設備。
(十八)“變更運輸”是指托運人或承運人對已托運的貨物,改變其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十九)“貨物運輸事故記錄”是指由承運人出具并經收貨人認可的,證明貨物異常狀況的文件。
(二十)“輕泡貨物”是指每千克體積超過6000立方厘米的貨物。
(二十一)“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