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的十五天有效期怎么算?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這個十五日內(nè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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