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編制,當招標人不具有編制招標控制價的能力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工程造價咨詢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進行編制。
所謂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是指根據(j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的規(guī)定,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接受招標人的委托,編制招標控制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即取得甲級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咨詢人可承擔各類建設項目的招標控制價編制,取得乙級(包括乙級暫定)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咨詢人,則只能承擔5000萬元以下的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另外,根據(jù)《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文第三條的規(guī)定,取得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編制招標控制價(標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