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警械(簡稱槍械)是特種管制物品;彈藥是特種管制的危險物品。托運時應當出具下列證明:
(一)托運人托運各類槍械、彈藥必須出具出發(fā)地或運往縣、市公安局核發(fā)的準運或國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許可證明;
(二)進出境各類槍支、彈藥的國內運輸必須出具邊防檢查站核發(fā)的攜運證;槍械、彈藥包裝應當是出廠原包裝,非出廠的原包裝應當保證堅固、嚴密、有封志。槍械和彈藥要分開包裝。 槍械、彈藥運輸?shù)娜^程要嚴格交接手續(xù)。
根據(jù)貨物的性質,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專人照料、監(jiān)護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派人押運,否則,承運人有權不予承運。押運貨物需預先訂妥艙位。押運員應當履行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要求并對貨物的運輸負責。押運員應當購買客票和辦理乘機手續(xù)。托運人派人押運的貨物損失,除證明是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以外,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經(jīng)證明是由于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按本規(guī)則第四十五條的有關條款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