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滅火器配置類型不當
有的單位和個人因對自己單位的火災危險等級及可燃物的火災種類并不十分清楚,致使滅火器配置類型不合理,往往貽誤滅火時機。如A類火災場所配置了BC類干粉滅火器,存有輕金屬鉀、鈉等易燃物的場所選配了CO2滅火器等,不僅在著火時發(fā)揮不了滅火作用,甚至使火越滅越大。
2.滅火器的配置規(guī)格不當、數量不足,布置不合理
在滅火器配置規(guī)范中,明確規(guī)定了每具滅火器在不同危險級場所的配置基準(可換算為小充裝量)。滅火器的配置數量也是根據場所的滅火級別、保護面積、配置基準及室內有無其他固定消防設施等參數來確定的。它們都是場所能夠有效撲救初期火災的標準。但在一些場所中,配置級別過小、配置數量不足或配置不合理等情況相當普遍。
3.單位對員工使用滅火器的培訓不到位
有些場所人員對所配置滅火器的滅火性能不了解,不會使用。盡管初起火災被及時發(fā)現,但往往由于員工不會正確使用滅火器,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釀成大火。
4.維護管理滅火器的措施不落實
不少單位和個人錯誤地認為滅火器是一次配置終身享用,因此沒有專人管理維護,致使許多配置的滅火器污損嚴重、貯氣壓力不足、滅火藥劑失效、罐體銹蝕、噴射軟管老化破損或由于人為的隨意挪用,造成壓力表、器頭連接處松動、噴嘴堵塞變形等。到火災時刻急需使用時,不但滅不了火,甚至由于滅火器畢竟屬于壓力容器,還有可能發(fā)生滅火器爆炸傷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