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承兌匯票被公安局或檢察院凍結的情況,一般都是因為匯票在流轉的過程中出現犯罪的情形。
例如:
A公司是出票人、B公司是收款人、H銀行是承兌行。B公司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背書轉讓給F公司,匯票到期后,F公司向H銀行解付時,H銀行告知承兌匯票的票款被公安機關凍結。
為何被凍結,是因為票據從C公司流轉到D公司的過程中,D公司涉嫌詐騙,且已經被刑事立案,故而公安機關通知承兌行凍結票款。
假設上述案例中,F公司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取得匯票,那么依法F公司享有票據權利,票款就應當歸F公司享有。
可是銀行卻以被公安機關凍結為由拒付。
那么這種理由是否成立?
作為持票人的F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獲得票款?
公安局、檢察院等司法單位是否有權利凍結承兌匯票的票款?
商票圈提醒,凍結承兌匯票票款時,通常凍結機構會向銀行發(fā)出《凍結匯款通知書》,凍結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24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首先,該條規(guī)定可以凍結的財產必須是犯罪嫌疑人的財產,而不是其他人的財產。匯票具有很強的流通性,雖然犯罪嫌疑人曾持有匯票,但是不等于犯罪嫌疑人一直持有,他人完全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再次取得匯票,并享有票據權利。因此,如果匯票一直在犯罪嫌疑人手中,有關機關凍結尚且說得過去,如果匯票已經流轉,那么再行凍結,必然不妥。
其次,該條規(guī)定可以凍結的財產中沒有明確寫明可以凍結匯票款項。
此外,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中規(guī)定可以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但是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以凍結承兌匯票的票款。
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guī)定》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扣押、凍結匯票、本票、支票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內作出處理。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在案件終結前依法變現的,所得價款由管理部門保管,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p>
該條雖然規(guī)定了,可以凍結匯票、本票、支票,但是前提依然是該匯票、本票、支票必須是歸犯罪嫌疑人所有,并且沒有流轉至他人。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請協助解決地方政法部門止付銀行承兌匯票有關問題的函》規(guī)定:“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門在審理和查處經濟案件時,不能凍結止付承兌人已承兌的并經轉讓(包括貼現)的商業(yè)匯票。如果匯票未經轉讓,持票人亦為經濟案件的當事人,并應承擔法律責任時,司法機關可依法凍結止付。”
該規(guī)定為合理、也票據法精神,規(guī)定表明,如果承兌匯票已經流轉出去,那么就不能再行凍結,如果沒有流轉依然由犯罪嫌疑人持有,那么是可以凍結的。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24條規(guī)定: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吨Ц督Y算辦法》第18條規(guī)定: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綜合以上各項法律規(guī)定可知,公安局、檢察院等司法單位只能凍結屬于犯罪嫌疑人所有的票據,而不能凍結已經流轉至市場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