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建設及維護(1)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訊的基本建設和消防部隊的裝備,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之內的,由地方審批后,其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直接關聯井由公安部門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修費用,在城市維護費列支。
(3)城市公用消防建設和維護資金的預算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委制訂。
(4) 城市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學校等單位內的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由各單位自行解決。因工程建設等原因損壞或拆遷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復費用全部由損壞、拆遷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