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有效
律師指出,我國《婚姻法》第19條之第1款的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使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律師指出,這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確立的夫妻財產制度除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外,還包括約定財產制。
所謂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法定財產制之外依據契約的方式對其財產所有權自行協商約定的制度。這種夫妻財產制是以夫妻雙方的平等自愿為基礎的,充分反映了夫妻雙方對財產處理平等性,是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具體體現。律師指出,由于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依據契約訂立的要件:首先,約定財產時,夫妻雙方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次,必須夫妻雙方自愿,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第三,約定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第四,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對婚后所得財產的約定,約定財產時,既可以是在結婚前,也可以是結婚后。財產約定后,夫妻也可以依據契約形式協商變更和廢止。
律師指出,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特別是婦女普遍就業(yè),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公民個人財產日益增多,個人權利不斷強化,許多夫妻都有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的要求。約定財產制度滿足了夫妻的這種要求,給他們處理財產問題帶來了極大的靈活性,也給處理各種復雜的家庭財產糾紛帶來了諸多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