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是指對已經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等進行拆除的工程。 按拆除的程度,分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
按拆除的標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業(yè)廠房的拆除、地基基礎的拆除。機械設備的拆除、工業(yè)管道的拆除、電氣線路的拆除、施工設施的拆除等
按拆下來的建筑構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為毀壞性拆除和拆卸;
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間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1,0.1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生產的法律和法規(guī),確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保障從業(yè)人員在拆除作業(yè)中的和健康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根據建筑拆除工程特點,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結構設施拆除的施工及管理。
1.0.3 本規(guī)范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規(guī)劃部門批文的單位;本規(guī)范所稱施工單位是指已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資質,可承擔拆除施工任務的單位。
1.0.4 建筑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破或拆除專業(yè)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
1.0.5 建筑拆除工程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向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2.0.1 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生產負領導責任,項目經理部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專職員,檢查落實各項技術措施。
2.0.2 施工單位應了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現場勘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
2.0.3 拆除工程施工區(qū)域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志,圍擋高度不低于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qū)。當臨街的被拆除建筑與交通道路的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5.0.1 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批準后實施。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經原審批準方可實施。
5.0.2 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嚴禁進行拆除作業(yè)。
5.0.3 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后,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應與被拆除建筑保持距離。
5.0.4 從業(yè)人員應辦理相關手續(xù),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0.5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書面技術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