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據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由于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托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yè)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yè)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yè)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并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2]
商業(yè)匯票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fā)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票據優(yōu)點
1、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2、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guī)模。
3、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后,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填制“銀行承兌協議”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并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般為一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銀行會計部門一聯,付款單位一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后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后,在銀行承兌協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并至少加蓋一個經辦人私章。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填寫規(guī)范:
(1)金額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使用規(guī)定顏色書寫(打印除外)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書寫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但繁體字可以受理。中文大寫金額到元為止的一定要在寫完的數字后面標寫“整”或“正”字,“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分”之后不寫“整”或“正”字。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注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間有“0”。中文大寫應該依照漢語語言規(guī)律,金額數字構成嚴禁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承兌匯票小寫金額必需同時記載,兩者必需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視為無效票據。
票據的金額,出票或簽發(fā)日,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手后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手后的背書人不承當保證責任,對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
(2)背書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①被背書人名稱
②背書人簽章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