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問題:
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2、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4、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yè)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5、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6、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7、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8、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9、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方式;
11、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特許經營合同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其立法的原由在于其涉及面廣、可能金額較大、履行期限一般較長,且行政管理方面需要備案,因此,避免發(fā)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故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次,從特許經營合同上的條款羅列來看,也便于簽約當事人對應擬定合同文本。
對于合同的條款,一般是特許人制定的格式條款,那么對于被特許人如果沒有委托律師審查合同的話,需要關注特許的范圍、特許收費的項目、特許培訓的期限、次數(shù)、違約責任是否公平合理、特許人的廣告營銷費用攤分、特許店面選址的歸屬、特許店面分布的范圍以及限制等等。
常見的特許經營糾紛集中在:特許人招商許諾的條件跟簽訂合同約定的條款不同、特許區(qū)域管理混亂導致被特許人之間惡性競爭、特許店面選址責任歸屬不明、特許合同簽訂后增加了許多額外的收費項目、特許培訓不到位、特許經營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承擔約定不清、特許經營涉及供貨、換貨的時間及責任不清、特許合同違約責任過重或者不合理等。因此,如果被特許人在未簽訂特許合同之前且特許費用較高時,建議咨詢律師,甚至委托律師審查、修改合同,避免支付了高額的特許費用又簽訂了不合理的特許經營合同后陷入被動的局面。
合同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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