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聯(lián)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xié)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guī)定:綠燈是通行信號,面對綠燈的車輛可以相應的直行、左轉彎或右轉彎,除非另一種標志禁止某一種轉向。轉彎車輛都必須讓合法地正在路口內行駛的車輛,過人行橫道的行人更要優(yōu)先通行;紅燈是禁行信號,面對紅燈的車輛必須在交叉路口的停車線后停車;黃燈是警告信號,面對黃燈的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但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此后,這一規(guī)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
交通信號燈的含義: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
(1)綠燈亮。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的車輛、行人通行;遇有方向指示信號燈時,應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規(guī)定行駛。
(2)黃燈亮。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3)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
交通信號可以使車輛有條不紊的行駛,減少擁堵,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使得全部交通參與者能夠井井有條的行駛,避免了交通擁堵帶來的時間浪費以及交通事故帶來的生命財產(chǎn)的損失。交通信號燈是指揮交通運行的信號燈,一般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方向指示指示燈(箭頭信號燈)、車道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人行橫道信號燈
由內有紅色行人站立圖案和內有綠色行人行走圖案組成的一組信號燈,指導行人通行。
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jīng)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xù)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