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zhì)量責任:
(一)根據(jù)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chǎn)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應當注明規(guī)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zhì)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diào)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diào)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六)生產(chǎn)、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diào)壓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zhì);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guī)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產(chǎn)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jīng)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nèi)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