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guī)模公司經營異常不注銷的嚴重后果
小規(guī)模公司經營異常不注銷的嚴重后果,下面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下。
我們都知道公司注銷歷時長、手續(xù)繁、效益低,因而很多老板都放棄了公司注銷,那么,小規(guī)模公
司不注銷的后果有哪些?
工商總局下發(fā)規(guī)定,企業(yè)不按時報稅、公司不進行注銷將給公司帶來信用污點,具體有以下幾
方面影響。
(1)法人代表不能貸款買房;
(2)法人代表不能辦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領養(yǎng)老保險;
(4)公司會每年被稅務局罰款2000至1萬元;
(5)有欠稅,企業(yè)法人代表會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飛機和高鐵;
(6)長期不申報稅收,稅務局會上門檢查;
(7)長期不申報稅收,會被鎖機;
(8)工商信用網進經營異常名錄,所有對外申辦業(yè)務全部限制,如:銀行開戶、進駐商城等等。
國家對于不注銷、不報稅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規(guī)定的處罰:
一、行政處罰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款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
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yè)的
,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二、公司黑名單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注銷的企業(yè)會被工商部門拉進黑名單,以后該企業(yè)要去工商、稅務辦理作何事務都
會經歷嚴格的篩選審核。
三、法人黑名單
1、被吊銷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義再注冊公司
。
2、稅務則被列入監(jiān)控黑名單,如再注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稅罰款。
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進入征信系統(tǒng),對本人以
后銀行貸款、出國等都會有所影響。
因此,為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公司注銷應依據相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不可懈怠。下面介紹公司注
銷的相關內容:
一、公司注銷的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guī)定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二、公司注銷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百八十四條、百八十五條、百八十六條、百八十
七條、百八十八條、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注銷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驟組織清算后,方能辦理注銷
登記,公告終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組;
2、公告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
3、清算組接管公司,展開清算工作;
4、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
7、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公司注銷流程:
公司注銷流程主要分為七步:
工商注銷備案→注銷登報公告→國稅注銷→地稅注銷→工商注銷→代碼注銷→銀行注銷
所以,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
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清算主體的法律責任是指公司因破產、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進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體違反
公司清算的法律規(guī)定,或因過錯造成公司或債權人的損失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A.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公司債權人可
以主張。
B.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主張。
C.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和債權
人可以主張。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清算義務人)
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A.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
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B.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
帶清償責任。
C.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
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3、股東或發(fā)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承諾第三人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
以承擔民事責任。
5、內部責任分清
上述責任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數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持。
(二)行政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中只規(guī)定了對于清算組的行政責任,清算組作為公司特殊時期一個責任主體在承擔民
事責任外,仍然可以承擔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責任是脫離公司的獨立責任。但同樣,如果清算組承
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后,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賠償具有優(yōu)先順位。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清算人和
清算義務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在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
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yè)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規(guī)定了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