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基灌漿材料的性能應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水泥基灌漿材料的技術性能要求
項 目
技術指標
粒徑
4.75mm 方孔篩篩余 /%
≤ 2.0
凝結時間
初凝結 /min
≥ 120
泌水率 /%
≤ 1.0
流動度 /mm
初始流動度
≥ 260
30min 流動度保留值
≥ 230
抗壓強度 /MPa
1d
≥ 22.0
3d
≥ 40.0
28d
≥ 70.0
豎向膨脹率 /%
1d
≥ 0.020
鋼筋握裹強度(圓鋼) /MPa
28d
≥ 4.0
對鋼筋銹蝕作用
應說明對鋼筋有無銹蝕作用
6試驗方法
6.1 一般規(guī)定
6.1.1 試驗室的溫度和濕度應符合 GB/T 17671-1999 中 4.1 的規(guī)定。
6.1.2 水應符合 JGJ 63 中的規(guī)定。
6.1.3 水泥基灌漿材料攪拌時,采用砂漿攪拌機應滿足 JG/T3033 規(guī)定,攪拌時間由加水開始計算,攪拌 3min 。用水量按生產廠家推薦的同一水料比進行表 1 的項目試驗。
6.2 粒徑
6.2.1 操作程序
稱取 500g 水泥基灌漿材料,準確至 1g 。將試樣倒入 4.75mm 篩中。 4.75mm 篩應滿足 GB/T6003.2 規(guī)定,采用手篩,篩至每分鐘通過量小于試樣重量 0.1% 為止。
6.2.2 試驗結果
水泥基灌漿材料試樣篩選與半分按式( 1 )計算:
式中:
F ——水泥基灌漿材料試樣篩余百分數, %
R ——水泥基灌漿材料篩余務質量,單位為克( g );
W ——水泥基灌漿材料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 g ) .
6.3 凝結時間
凝結時間試驗采用灌入阻力法按 GB/T50080 規(guī)定進行。
6.4 泌水率
泌水率試驗按 GB/T 50080 規(guī)定進行。
6.5 流動度
流動度試驗按 GB 50119 — 2003 附錄 A 進行,其中截錐形圓模的尺寸改為:高度 60m m ± 0.5mm ;上口徑 70m m ± 0.5mm ; 下口徑 100m m ± 0.5mm ;下口徑 120mm 每次稱取上與 2000g 的水泥基灌漿材料。
6.6 抗壓強度
抗壓強度試驗按 GB/T 1767 1 — 1999 進行。其中水泥基灌漿材料的拌合按 6.1.3 進行。將拌合好的水泥基灌漿材料倒入試模,不振動。
6.7 豎向膨脹率
豎向膨脹率按 GB50119 — 2003 附錄 C 進行,將水泥基灌漿材料倒入試模后 2h 蓋玻璃板安裝千分表讀初始值。
6.8 鋼筋握裹強度
鋼筋握裹強度按 DL/T5150 — 2001 水泥混凝土試驗規(guī)程中的 4.8 進行,采用 ф 20mm 的光面鋼筋,鋼筋埋入長度 200mm 。
6.9 對鋼筋銹蝕作用
鋼筋銹蝕采用鋼筋在新攪拌或硬化砂漿中陽極電位曲線來表示,測定方法按 GB807 6 — 1997 附錄 B 、附錄 C 規(guī)定進行。
7檢驗規(guī)則
7.1 編號及取樣
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每 200t 為一編號,不足 200t 亦可編號
取樣方法按 GB12573 進行。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xù)取,亦可從 20 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數至少 30kg 。
7.2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粒徑、流動性、抗壓強豎向膨脹率。
7.2.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的全部要求。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型式試驗項目為一年一次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 新產品試生產的定型鑒定時:
? 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提出要求時。
7.3 判定規(guī)則
7.3.1 出廠檢驗項目符合要求指標為合格品,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為不合格品。
7.3.2 型式檢驗項目符合要求指標為合格品,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為不合格品。
7.4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標準出廠檢驗與型式檢驗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
當用戶需要時生產廠應在產品發(fā)出日起 7 天內,寄發(fā)出廠檢驗報告或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中的 28 天強度數值應在水泥基灌漿材料發(fā)出日起 32 天內補報。
7.5 交貨與檢驗
7.5.1 交貨時水泥基灌漿材料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水泥基灌漿材料廠同編號的檢驗報告為依據。采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發(fā)商定,并在合同或協(xié)議中注明。 JC/T 98 6 — 2005
7.5.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發(fā)應在發(fā)貨前或發(fā)貨地共同取樣和封存。取樣方法按 GB 12573 進行,取樣數量為 60kg ,均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買方保存 40 天,一份由賣方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 40 天以內,買方檢驗認為檢驗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7.5.3 以水泥基灌漿材料廠同編號水泥基灌漿材料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fā)貨前或發(fā)貨時買方在同編號水泥基灌漿材料中抽取式樣,雙發(fā)共同簽訂封后保存三個月;或委托賣方在同編號水泥基灌漿材料中抽取式樣,簽封后保存三個月。
在三個月內,買方對水泥基灌漿材料質量有疑問時,則買方雙方應簽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質量監(jiān)督機國進行仲裁檢驗。
8包裝、標志、產品說明書、合格證、運輸與儲存
8.1 包裝
水泥基灌漿材料的包裝可以待裝貨散裝,袋裝產品每袋凈含量為 50kg , 且不得少于標志的凈含量 98% ;隨機抽樣 20 袋總凈量不得少于 1000kg 。其它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每袋凈含量不得少于標志凈含量的 98% ,隨機抽樣取 20 袋總重量不得上于標識凈含的總和。
8.2 標志
標志應符合 GB191 的規(guī)定,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產品名稱、標準代號、凈含量、生產企業(yè)、出廠編號、生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