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框結構
分為門式起重機和懸臂門式起重機
門式起重機
1.全門式起重機:主梁無懸伸,小車在主跨度內進行;
2.半門式起重機:支腿有高低差,可根據(jù)使用場地的土建要求而定。
懸臂門式起重機
1.雙懸臂門式起重機:常見的一種結構形式,其結構的受力和場地面積的有效利用都是合理的。
2.單懸臂門式起重機:這種結構形式往往是因場地的限制而被選用。
a.每班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yè)。
b.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吊;
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c.發(fā)現(xiàn)異常,立即停機,切斷電源,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龍門吊也就是門式起重機工作級別A:它反映了起重機在載荷狀態(tài)和利用繁忙程度兩個方面的工作特性。
工作級別的劃分是由起重機的利用等級U和載荷狀態(tài)Q決定的。它們分為A1~A8八個級別。起重機工作級別,
也就是金屬結構的工作級別,按起升機構確定,分為A1-A8級,若與中國規(guī)定的起重機工作類型對照,
大體上相當于:A1-A4-輕;A5-A6-中;A7-重,A8-特重。
主要內容與使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通用門式起重機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檢測規(guī)則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露天作業(yè)的通用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抓斗或電動吸盤(起重電磁鐵),或同時使用其中二種或三種。
專用門式起重機中相同和類似部分亦可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