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下列地區(qū)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和文物保護區(qū);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qū);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zhí)行。
價高干預 在規(guī)范各類公墓價格方面,《意見》要求各地加強對經營性公墓定價行為指導規(guī)范:對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要依法進行干預和管理。對公益性公墓收費標準采取嚴格的政府定價管理,實行低收費政策,滿足群眾基本需求。 《意見》特別強調,殯葬服務單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殯葬用品時,要注重滿足中低收入群眾的需要。對享受民政部門各類救助的城鄉(xiāng)困難群眾、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yōu)撫對象等困難群體,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基本服務收費減免政策及政府補償辦法。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抓緊對本地區(qū)殯葬服務收費政策進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進一步規(guī)范殯葬服務和收費行為。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殯葬服務收費政策,要向社會公布。 《意見》指出,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暢通“12358”價格舉報電話,嚴肅查處殯葬服務單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及強制服務并收費等亂收費行為,對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典型案件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