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注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托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后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xù)進行整改;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x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凡買賣辦學許可證,情節(jié)嚴重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在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