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被除名一般是由于該公司未能按時完成年審或未交其他罰款等原因被除名,被除名有也有兩種形式,仍注冊除名及已告解散除名,仍注冊除名,還有一個期限,而已告解散除名是被政府強制注銷。
香港公司被除名或受處罰,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未按要求做年審:年審是維護公司正常運營的一種方式,如果香港公司超過注冊日期沒有辦理年審會產生罰款。
2、未按要求進行SCR備案:所有在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并備存在注冊辦事處或香港指定地址,以供政府執(zhí)法人員隨時進行查閱。仍有許多香港公司對SCR心存僥幸,頻頻有公司因未備存SCR而被注冊處查導致F款的情況發(fā)生。
3、未按要求掛水牌:2018年以來,香港政府加強了對本地注冊公司的管控,注冊處會不定時派遣人員到公司注冊所在地址進行巡查,若發(fā)現沒有看到該公司名稱在水牌上顯示,則會產生F款。
香港公司被政府除名了,建議按照正規(guī)流程,對香港公司辦理合法恢復或注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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