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駁回復審,指申請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請求,經專利行政部門審查,駁回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復審請求。啟動專利復審程序必須在收到專利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且該程序是對專利申請被駁回的救濟措施。
專利復審程序的作用
一件專利申請能否獲得授權存在眾多因素,例如不符合專利法上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要求或者在撰寫上存在不可逆的缺陷等;但根據(jù)我們經驗所得,有相當一部分的專利申請是因為審查員對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存在理解偏差和主觀因素而導致的駁回,對于這種“駁回”我們顯然不能接受,因此專利復審程序成為了申請人*后的救濟措施;另一方面,在專利復審程序中將成立合議組(3~5人)對復審請求進行審查,相對于在申請階段中的審查更加和客觀,同時在啟動復審程序之前,我們也將分析其成功率,對于可通過克服的駁回理由,我們應當利用*后的救濟措施爭取早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