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jīng)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jù)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guī)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guī)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guī)定年限的一半。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專用校車使用15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檢查手續(xù)。包括車牌原件及其復印件、車主(單位)組織編碼卡復印件、車主(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承包商身份證復印件及聯(lián)系信息,確認是否操作車輛,并詢問車主是否正常;
核查車輛。首先確認車輛是否完整,五大組件及其他零件不可缺少。否則不收下次檢查車牌、車型、車棚編號、發(fā)動機編號是否與注冊信息一致,否則不收回(車棚編號、發(fā)動機編號必須是凹陷的鋼印號)。
車報費后車號牌保存有什么標準?
1. 保存車號牌的申請辦理必須在車輛報廢后6六個月內明確提出;
2. 任何人有著原車達3年及左右;
3. 車子的交通違法及事故均已處理完畢。
考慮左右3個標準,能夠保存原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