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期間是債權人行使索賠權的期間。如保證人未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則債權人有權在該期間內提出索賠。在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如已約定清償期間,則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未約定清償期間,則保證期間為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需要說明的是,在未約定清償期間的情形下,保證期間兼有清償期間的作用,實務中通常約定,額保證合同項下每筆債權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該筆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shù)目,以規(guī)避可能存在的風險;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三是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lián)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工程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會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上約定的有效期截至日應為工程合同要求的竣工驗收合格之后的一個月到半年,并會在保函中聲明此確切日期。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申請辦理的銀行保函的話,履約保函格式里一般都會有截止日期,寬松的要求就是有效期是在收到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七日內有效,但遲不能超過某年某月某日此確切日期,都會按銀行的要求閉口。
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區(qū)別:(1)、履約保證金是施工單位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建設單位,用于施工過程中履行合同的制約辦法。(2)、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工程完工后、用工程結算款抵押,也是約束工程質量的手段,兩者的資金來源不同,約束的目的不同。履約擔保金是履約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工程發(fā)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guī)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fā)包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