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權全稱是指自主經營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權是指進出口企業(yè)開展進出口業(yè)務的資格,申請進出口權辦理需要經過一個比較復雜的審批辦理過程,擬申請進出口的企業(yè)必須同時得到市商務局、市/分區(qū)海關、檢驗檢疫局、外匯管理局、電子口岸等相關部門的批準,并拿到上述部門審批各類證書后,才表示公司擁有了自營進出口的權利。只有擁有進出口權的企業(yè),才可依法自主地從事進出口業(yè)務。上海辦理進出口權比較復雜,流程繁多,對審批企業(yè)資料要求嚴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xù)。
從代理人方面說,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口代理的代理人必須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個體商人。我國法律上沒有“商人”的概念,對“商人”法律意義上的理解應為經過工商登記,建有商業(yè)帳薄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技術設備及資金,從事一定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獨資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等。而且,在出口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營業(yè)場所在不同的國家。
內容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托代理中,代理權的授子是以委托人的信任為前提的,有的是無償的,大多數是有償的。在出口代理中,委托人是基于對代理人資金、技術、設備、專業(yè)知識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權的。出口代理是實施商行為,一般是在國外實施的或者結果及于國外的與財產有關的經營行為,且均為有償,體現了營利性特征:(1)所謂代理行為是營利性的經營行為,委托人通過出口代理人的行為而獲取利益;(2)出口代理人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以其代理行為取得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