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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è),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yè),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辦理條件: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和監(jiān)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zhí)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注意
1.本行政許可事項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糞便、廚余垃圾、餐廚垃圾、餐廚廢棄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2.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yè)應獲得擬服務地的區(qū)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并經區(qū)市政市容委驗收符合特許經營招標條件及相關標準后,再到所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區(qū)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3.在本市從事建筑垃圾渣土運輸的企業(yè)所屬車輛應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