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商標注冊申請時雖然已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但未附送資格證明或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則由商標局退回,申請日期不保留。
2.申請時雖然已附送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但未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的,則由商標局退回,限期補工正。申請日期子以保留。
3.因申清手續(xù)不完備或申請書件不符合規(guī)定的商標局退回申清人,在申請日期處蓋有“補”定印章,補正于續(xù)后,申請日期予以保留。
凡經商標局駁回并蓋有“駁回”字樣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件,不得再次作為申請書件上報。
4.同-申請人的同一商標,已在商品上注冊了普通商標,又申清集體商標注冊的,該申請人已注冊的普通商標不能轉讓和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否則將按將按《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予以駁回。
5.集體商標的多數(shù)申請人缺少注冊申請及管理的經驗,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如做好事先查詢,咨詢或委托商標事務所辦理其注冊申請事宜,將有益于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