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yè)在,不展開實際境外投資業(yè)務的ODI備案申請是不予通過的。
資金證明以提交企業(yè)近期三個月的存款證明為準,具體證明開具時間以提交正式ODI備案申請所需材料之日為準。
ODI,英文全稱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yè)、團體在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一般為兩種情況:
1.境外新設公司(新設就是要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大陸境內的這家公司必須作為股東,占股多少沒有要求)
2.境外并購公司(并購就是在國外控股一家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商務部門對ODI備案和審批工作的重點,是對該境外項目的真實性和風險性進行評估,由于境外項目的主體可以是商業(yè)并購,也可能是新設公司,因此對這兩種情況,需要準備略有不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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