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quán):
(一)科學發(fā)現(xiàn);
(二)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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