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從2009年開始,我國調整了部分車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的補貼標準,以調動車主報廢舊汽車的積極性。比如說報廢大型載客車的補貼標準,由原來的6000元提高到了1.8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報廢汽車回收的情況,一些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短時間內出現了車源增加、效益提升的現象。
經驗一:誰生產誰回收的報廢汽車處理模式
這種模式受到很多國家的青睞,在德國等歐洲國家,汽車制造企業(yè)在新車上市之前,必須出具一份證明,確保即將投入市場的新車的材料回收率和可利用率達到一定標準,否則就拿不到市場準入許可證。
在日本,汽車生產企業(yè)必須承擔一定的回收任務。根據日本《汽車回收再利用法》規(guī)定,汽車生產廠家有義務承擔汽車殘渣、氣囊等指定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以及處理工作。據了解,在豐田等大型汽車生產企業(yè),都已經設立了專門的報廢汽車回收部門來處理這一工作。此外,政府還會根據回收情況獎勵汽車生產企業(yè),刺激他們的回收興趣。
一汽集團技術中心的一位汽車專家表示,當前我國汽車生產企業(yè)絕大多數都只負責生產,對回收一概不管。其實,由汽車生產企業(yè)進行回收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不僅對自己生產的零部件更為熟悉、拆解更為方便,在零部件再制造方面也有先天的優(yōu)勢。
經驗二:完善的回收法規(guī)和有效的操作程序
汽車業(yè)內專家認為,與歐美日等汽車發(fā)達國家的汽車回收法規(guī)相比,我國的相關法規(guī)和標準至少落后四五年。以日本為例,在上世紀90年代“豐島事件”后,日本開始將報廢汽車處理納入日程。2005年1月1日起,一部專門針對報廢汽車回收處理的《汽車回收再利用辦法》出臺。
在這部法律中,除了政府機構之外,非政府機構汽車回收再利用促進中心等也被納入到管理機制中,實現了政府和非政府互補的方式進行聯(lián)合管理。重要的是,這部法律明確了報廢汽車處理流程,即車主———收購公司———拆解公司———破碎公司———終處理公司。對于各個環(huán)節(jié)負責機構的責任和承擔的費用等也都進行了詳盡的說明。此外,在實際的回收過程中還引進了先進的電子目錄系統(tǒng),通過對每一輛車進行標號,確保汽車回收處理的整個流程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