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3.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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