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很多債務關系當中,之所以債務人欠債不還很多情況下并非是資金不允許,更多的是存在使幸心理,耍賴不還。實際上面對這樣的債務人,需要的是債權人能夠強化自己的內心。而不是抱著乞求的態(tài)度來要求對方償還。
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xié)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后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此種約定,實質上是目標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原股東或新股東,是一份債務轉讓協(xié)議。債務轉讓,需經(jīng)債權人同意。故,此種約定在沒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效的。雖然此種約定對外無效,但在新老股東以及目標公司之間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實務中,收購方一般會采取讓老股東或第三人擔保的方式進行約束。
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
收債人應該具備扎實的收債職業(yè)素質。也就是基本的收債專業(yè)識和實踐經(jīng)驗。對既是銷售人員又是收債人來說要掌握的素質是對債務人的定期誰時有效果和目的性的拜訪,這是個需要具備的專業(yè)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