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立人付款義務的單務性、單據性和獨立性
獨立保函是開立人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向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單方允諾,受益人對開立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因此,開立人的付款義務具有單務性。開立人的付款義務是附條件的,所附條件是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即相符交單。只有在相符交單的條件成就時,才產生開立人的付款義務,因此,單據是決定開立人能否付款的依據。這就是開立人付款義務的單據性。該單據性決定了獨立保函的獨立性。獨立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開立人僅處理單據,不受基礎交易法律關系和獨立保函申請法律關系的有效性、修改、轉讓、履行等情況的影響。
2、履約保函
是銀行(擔保人)應交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開立的以另一方當事人為受益人的保函,承諾在申請人未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時,銀行將支付給受益人一定金額作為賠償。
6、借款保函
我行接受借款方的請求,向貸款方出具保函,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貸款方償還借款本息,我行將根據貸款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付款責任。
8、補償貿易保函
銀行根據設備或技術引進方請求,以出具補償貿易保函的形式向設備或技術提供方提供第三方保證。補償貿易保函的服務對象是補償貿易項下的設備或技術使用企業(yè),為其向設備或技術提供方承諾,當設備或技術引進方在設備或技術引進后的一定時期內沒有將以其所生產的成品或其他產品來抵償所引進的設備或技術的價值,或沒有以成品的外銷所得的款項支付所引進的設備或技術,而且屆時無法或無力做出支付或抵償行為時,銀行將根據設備或技術提供方要求,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