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上的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fā)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xiàn)。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fā)展也正是如此。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于保函本身,而不取決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予以賠付規(guī)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和國際慣例不同。
由于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guī)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確規(guī)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fā)展。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銀行出具的保證通常稱為保函,其他保證人出具的書面保證一般稱為保證書。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xié)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fā)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簽預借提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