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fā)現(xiàn)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jù)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jù)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開證行愿意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jù)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jù)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xiàn)了問題。
3.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信用證審核的要點:(1)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2)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注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內訂有商品數(shù)量的“溢短裝”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guī)定相應的機動條款;(4)有效期、交單期和交貨期。按《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規(guī)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guī)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guī)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jù),開證銀行有權拒絕接受。(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guī)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批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guī)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后各期貨物均告失效。
銀行通過L/C這種做法,使買家不用錢或用很少的錢也可以去做較大的買賣,可以開400萬美元的L/C買這票貨。如果等貨到目的港買家才給錢,賣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買家也吃不消,拿出400萬元的擔保(保證貨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簡單的,而400萬元的L/C就反而會容易開到。總有買家還是要用400萬美元去換回單證的,可那是幾個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時間, 其間會產生很多第二買賣――買家可以整票轉或分批賣掉這票貨,取得貨款,自然不愁換不回單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