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審審判權在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初受理的法院管轄,在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條規(guī)定: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nèi)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 )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辯護人的責任及訴訟地位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既不從屬于法院、檢察院,也不從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