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過程中注意的問題
首先,一定要遵紀守法,這已是老生常談。律師辯護工作一定要基于客觀事實,即使發(fā)現(xiàn)偵查機關存在事實認定不清等情況,也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提出來,一定不能“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回答問題,也不能向其傳遞違規(guī)材料和違禁物品。其次,作為法律援助的指定辯護律師,應當在發(fā)問前表明身份,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落實其是否已經自行委托律師辯護,如果確實委托辯護的,應當讓其簽署《終止法律援助情況說明》并歸入卷宗檔案。再次,應按照事先準備好的《會見提綱》發(fā)問,如果在溝通過程中發(fā)現(xiàn)新問題,可以當場增加問題,爭取一次性弄清問題、解決問題,如在隨后的工作中發(fā)現(xiàn)新問題,可以再次會見,但仍應做好會見前的準備工作。
會見后的復盤和總結
會見后,應及時根據(jù)《會見提綱》整理出《會見筆錄》,并對整個會見過程進行復盤和總結。通常,我會結合《閱卷筆錄》一起整理,既可以再次梳理案件、熟悉案情,又可以再次發(fā)現(xiàn)新問題,對后期確定承辦思路和辯護意見有很大幫助。
綜上所述,會見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辦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不僅關系到后期庭審的辯護意見,甚至關系到整個案件的承辦思路,任何承辦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律師都應當做好每一次會見。
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一般程序
1、辦理會見手續(xù)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授權委托書》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是否同意聘請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并讓其簽字確認。
3、了解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jié);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4、制作會見筆錄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制作會見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后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續(xù)
律師會見完畢后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xù)。
刑事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guī)定,一般的案件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管轄的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