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有效辯護奉為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并將無效辯護與程序錯誤并列為上級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依據(jù),這是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特殊經驗。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引入無效辯護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確立有效辯護的理念,并推動辯護制度的改革,這卻是很有現(xiàn)實意義的?;谟行мq護的理念,法律應當確立基本的辯護質量標準,并為律師辯護活動確立一種質量控制體系。中國法律并不僅僅滿足于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的幫助,而且還要促使律師提供一種盡職盡責的辯護,從而使委托人可以獲得高質量的法律幫助。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這個規(guī)定,對于律師向檢察院提出書面的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也為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指出了法律辯護職責。在這個階段,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著重以“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是否實體不構成犯罪”、“是否具有其他關鍵證據(jù)錯漏”、“是否具有不充分、不正確的內容需要補充調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排序問題”、“是否存在減少罪名”等方面進行充分交流。因為這個階段,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jù)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主觀的供述材料已經可以通過閱卷獲取,對于案件是否可能無罪、是否可能不起訴都能夠有一定的客觀了解。此時,能夠根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擬寫具有說服力的辯護意見,從而到達將辯護觀點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起訴書中予以直接體現(xiàn),就顯得尤為重要。
有人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對于法律、司法解釋或相關法院對于案件處理有明文規(guī)定的,直接引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定罪量刑有利的規(guī)定進行辯護,這種辯護性。其次,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根據(jù)法律原則、法學原理的基本精神進行邏輯性辯護。再次,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據(jù)的情況下,可以根據(jù)良好的道德、習慣等進行辯護。
當然,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見。律師為被告辯護,應先征詢被告意見,或將律師的辯護思路與被告溝通商量,達成共識;律師在開庭前,應擬出辯護詞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見,在法庭調查質證后對辯護詞作重大改變的,應再次交被告確認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偶爾遇到被告與律師辯護意見不一的問題,我認為只要充分與被告溝通,絕大多數(shù)被告都會接受律師的辯護意見,或經反復溝通形成共識。若律師與被告對辯護意見有原則分歧,雖經溝通無法形成共識,則可建議被告另行委托辯護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強行發(fā)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辯護意見,否則被告在法庭上向審判長表明不同意乃至堅決反對律師辯護意見,甚至當庭拒絕律師辯護,對律師執(zhí)業(yè)聲譽也是有害無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