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律師在辯護中不盡職、不盡責的情況,法學界通常將其視為“無效的辯護”。作為一種制度,無效辯護制度是美國所獨有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jù)這一制度,對于律師不盡職、不盡責并造成一定消極后果的辯護活動,上級法院可以將其宣告為“無效辯護”,并可以據(jù)此作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裁決。這樣,律師的無效辯護就與下級法院的程序錯誤一起,成為上級法院宣告下級法院的裁判無效的依據(jù)。不僅如此,根據(jù)美國憲法所確立的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憲法權利,美國聯(lián)邦法院推導出被告人享有“獲得有效辯護”權利的內(nèi)容。既然獲得有效辯護屬于一項憲法權利,那么,律師做出無效辯護的行為就屬于一種侵害被告人憲法權利的行為,上級法院就更應做出程序性制裁了。
刑事辯護的含義
????(1)是一種針對指控進行的對抗性訴訟活動;
????(2)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
????(3)是維護、實現(xiàn)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項訴訟職能;
????(4)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方面,法律是永遠在發(fā)展在前進的,不少罪名和刑罰都出現(xiàn)變化。刑辯律師的執(zhí)業(yè)水平、辯護藝術再高超,也終究無法超越一國現(xiàn)行法律之規(guī)定。因此,立法、司法的改革與動態(tài)同刑事辯護律師的業(yè)務活動為息息相關。
另一方面,一名合格的刑辯律師總是不能脫離對學術界各種理論成果的掌握和學習。只有通過對學術動態(tài)的密切關注和學習研究,才能不斷地從中汲取前進的動力和對刑事辯護的深刻理解和感悟。
刑事辯護律師要敢辯、善辯和明辯,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所謂敢辯,就是敢于講出或寫出辯護律師與眾不同并與控方分歧很大的獨立見解。把死罪辯成無罪,把重罪辯成輕罪,把同行公認為沒有辦法辯的案件辯得頭頭是道。所謂善辯,就是要律師注意表達方式,恰當辯論。而所謂明辯,則是指律師要抓住要害,提出明確的辯護意見。所謂歪辯,就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顛倒是非的辯護。所謂亂辯,就是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辯護。至于錯辯,是指錯誤的辯護,這類辯護本意也許是好的,但方式不對,結果則恰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