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xié)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xiàn),并在社會中發(fā)揮著示范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范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伴隨強制措施變更申請的辯護意見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在審前各個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相對應的辦案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通俗講就是“取保候審申請”),包括超過羈押期限、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無須羈押、可能判處的刑罰不需要羈押等方面原因引起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實踐中,有不少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辯護律師都只是按照格式文本提供了申請書。筆者認為,在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時,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一并提交為什么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辯護意見。通過辯護意見的充分說理,說服相關辦案單位的辦案人員變更強制措施,從而實現(xiàn)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罪輕帶來極具現(xiàn)實意義的辯護效果。
當然,筆者認為,貫穿刑事辯護的整個流程,辯護律師可以書面形式提供辯護意見或者辯護文件的,遠不止上述所列的六類辯護意見。在刑辯律師的路上,律師的辦案藝術給當事人或者普通老百姓的表現(xiàn)好像是庭審時的“能言善辯”,但其實真正刑辯內(nèi)在的藝術是及時在各個階段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提交的充分恰當?shù)臅孓q護意見,這可能才是刑辯律師辯護工作的內(nèi)在之魂。筆者認為,合理妥當提交每個階段的辯護意見,將為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增添更多實效。而刑事辯護律師是否能夠被認定為稱職甚至,關鍵在于其能夠傾其所能在各個階段及時根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提交書面有效的辯護意見,因為畢竟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辯護人的職責。
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于主犯,(2)教唆犯相對于被教唆犯,(3)慣犯相對于偶犯,(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于初犯,(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律師就要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時間差上的罪輕,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和多罪中的罪輕,根據(jù)數(shù)罪并罰原理,將數(shù)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辯護律師還要根據(jù)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背景、手段、情節(jié)、后果、主觀惡性、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提出應當予以減輕、從輕或者免除刑罰的辯護意見,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較輕的刑事追究。在辯護中,律師要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jié),包括性質上的酌定情節(jié)、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jié)、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jié)、犯罪次數(shù)上的酌定情節(jié)、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jié)、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jié)和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