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前的準備工作
首先,會見前,承辦律師應當對整個案情有了解。每次會見前,建議先閱卷,詳細了解案情,畫出時間和關系圖表,對于不明晰的細節(jié)列出《問題清單》,經(jīng)過多次實踐,我發(fā)現(xiàn)閱卷后再會見的效率往往更高,因為只有詳細了解案件每個細節(jié),才知道問什么?怎么問?閱卷后,應當根據(jù)《問題清單》并結(jié)合法律規(guī)定,提前整理出《會見提綱》,可就會見過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詳細溝通了解的情況提前做準備,這樣有針對性的發(fā)問,能大大提高會見效率。
其次,每次會見前,應當提前和看守所聯(lián)系,了解看守所對律師會見的一些新要求,比如疫情期間需要出示除了“三證”(委托書/公函、介紹信、律師證)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提出其他防護要求,又或者因出現(xiàn)會見高峰需預約等,提前了解落實這些具體情況會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提前與看守所溝通可以確定看守所的準確地點,不會因為現(xiàn)場找尋目的地而耽誤工作時間。
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一般程序
1、辦理會見手續(xù)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授權(quán)委托書》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是否同意聘請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quán)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并讓其簽字確認。
3、了解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nèi)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jié);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quán)利及訴訟權(quán)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4、制作會見筆錄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制作會見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后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續(xù)
律師會見完畢后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xù)。
刑事逮捕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公安逮捕的意思是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