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jù)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jié)辯護
根據(jù)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jié)。
刑事案件辯護的種類有哪些
1、自行辯護。
(1)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2)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托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親友等作為自己的辯護人。
3、指定辯護。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4、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薄霸诎讣刹榻K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盡管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的委托時,對于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情況了解不多,對于偵查機關究竟掌握何種證據(jù)、已經查實何種事實更不了解。但《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可以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同時也賦予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因此,辯護律師就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時通過會見地向當事人(包括家屬、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與案件有關的詳細情況,通過合理有效地提問方式掌握偵查機關目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已經掌握的證據(jù)材料,了解“偵查人員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可以預判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jù)是否確實、是否達到符合檢察院必須予以批準逮捕的條件、是否可以移送審查起訴等。
在這個階段,律師應當根據(jù)接待洽談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情況,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一份書面的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據(jù)案件偵查進展提交補充辯護意見)。根據(jù)律師自己詢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情況,結合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由偵查人員介紹的已經查實的簡單案情,向偵查機關提出本案是否構成犯罪、具有哪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于已經由偵查機關執(zhí)行刑事拘留但沒有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還需要增加是否可以取保候審或者沒有必要提請逮捕的相關意見。及時有效的書面辯護意見,可能將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罪輕或者審前不予羈押帶來幫助。
伴隨強制措施變更申請的辯護意見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在審前各個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相對應的辦案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通俗講就是“取保候審申請”),包括超過羈押期限、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無須羈押、可能判處的刑罰不需要羈押等方面原因引起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實踐中,有不少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辯護律師都只是按照格式文本提供了申請書。筆者認為,在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時,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一并提交為什么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辯護意見。通過辯護意見的充分說理,說服相關辦案單位的辦案人員變更強制措施,從而實現(xiàn)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罪輕帶來極具現(xiàn)實意義的辯護效果。
當然,筆者認為,貫穿刑事辯護的整個流程,辯護律師可以書面形式提供辯護意見或者辯護文件的,遠不止上述所列的六類辯護意見。在刑辯律師的路上,律師的辦案藝術給當事人或者普通老百姓的表現(xiàn)好像是庭審時的“能言善辯”,但其實真正刑辯內在的藝術是及時在各個階段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提交的充分恰當?shù)臅孓q護意見,這可能才是刑辯律師辯護工作的內在之魂。筆者認為,合理妥當提交每個階段的辯護意見,將為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增添更多實效。而刑事辯護律師是否能夠被認定為稱職甚至,關鍵在于其能夠傾其所能在各個階段及時根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提交書面有效的辯護意見,因為畢竟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辯護人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