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調查案件。之后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對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準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這個時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很多人一聽到送到檢察院就容易和審查起訴搞混。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兩個月期滿之后可以申請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期滿之后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78條)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p>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0條)第1款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