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費用低。只需申請注冊一次,就能在整個歐盟的其他27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不用每個國家都進行申請一次,注冊歐盟商標費用大幅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一個商標注冊就可獲得歐盟所有成員國的保護,有關(guān)商標案件的裁決可在歐盟所有國家得到執(zhí)行。
3、已注冊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quán)。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者多種指定商品或者服務(wù)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歐盟商標時,可享有優(yōu)先權(quán)。
5、已注冊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使用后,類似或者相同的商標無法再次在歐盟申請注冊。
6、不但詞語、標識等商標可以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chǎn)品外觀及構(gòu)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一件商標申請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w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