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不是行政許可,依據《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fā)〔2013〕39號)》(十六)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jiān)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是指要求海關對其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的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海關總署,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jiān)管過程中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根據2003年12月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備案不再是海關對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的前提,未進行知識產權備案的權利人仍然有權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進出口的侵權貨物。但是,事先是否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在實踐中有很大的差異。
錄入備案申請數據
注冊用戶登錄備案申請系統(tǒng)后,在申請新備案窗口內填寫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相關信息;
繳納備案費
現已無需繳納備案費。
提交紙面申請書
將已錄入的備案申請數據打印成紙面申請書并加蓋申請人或代理人印章,連同備案費繳款憑據復印件和其他相關材料郵遞至海關總署的下列地址:
海關總署政策法規(guī)司知識產權保護處
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 郵編:1007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
(1)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