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2. 商標變更提交申請后,商標局將按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3. 如果商標變更申請需補正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4. 商標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申請人變更證明;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商標變更申請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 共有的商標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變更申請證明僅發(fā)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fā)證明;
7. 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gòu)辦理商標變更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fā)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fā)給該商標代理機構(gòu);
8. 商標變更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