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制度是指根據投票人的選擇以選出結果的方法。常見的投票莫過于選出公職的選舉。投票其他用途包括授獎、選出行動計劃、或由電腦程式決定復雜問題的解決方案。與投票相對的是共識決策法。
不少投票制度的要求比過半數更為嚴格,例如要求多數才能改變現狀,極端的例子是要求全體一致通過的制度。如果投票旨在決定是否接受新成員加入,否決新成員加入的選票被稱為“黑球反對票”(Blackball)。
另一種改變現狀的機制,則要求參與投票人數符合法定人數要求。通常法定人數指參與投票人數,而不是投票支持的人數,但這種制度往往促使反對者以拒絕投票的方法,阻止會議達到法定人數。
在認可投票制里投票者可以自由投給任何選項
認可投票制是另一種二元投票制的方法,選民可以投給每一個候選人,取得多認可的候選人當選。
與能投票制也是一種二元投票制的方法。選民在選票上可以圈選多個候選人(至于可圈選數,可依民情設定不同計算公式);而且選民必須在一張選票上恰好將圈項數全部用完,才算是有效票。
雖然這兩種制度并沒有保證比例的平衡,但選民的行動可能產生比例平衡的結果,也因此復數選區(qū)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和累積選舉制被分類為半比例制。其他可以被視為半比例制的方法還包括混合制—結合了普選與政黨提名名單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