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概念是相對于官方正規(guī)金融而言的,泛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yè)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民間借貸的 概念沒有作具體性規(guī)定,但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規(guī)范中,均將民間借 貸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疇。
為了確保貸款的回收,能有可靠的擔保,一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法:
1.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chǎn),為貸款人設定優(yōu)先受償?shù)奈餀?,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2.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chǎn)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注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并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
私人借款是民間借貸中的一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個人或企業(yè),到期返還本金及收益的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融資行為,也是一種理財行為,更是一種投資方式。
民間借貸具有手續(xù)簡便靈活的特點和優(yōu)勢:
一、手續(xù)簡便靈活:
與銀行相比,辦理貸款更加方便;
二、籌資渠道廣泛且成本低廉:
在銀行貸款受到嚴格控制的情況下,通過民間融資可以解決許多燃眉之急;
三、靈活性大:
隨時可以變現(xiàn);
四、風險相對較小且收益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