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短期借款突出的缺點是短期內要歸還,于是需要保證資產的流動性,以符合一定的流動比率要求。資產的流動性與收益性是一對矛盾,企業(yè)的資產結構配置上出現的失誤將會導致一種普遍,但是非常危險的現象——短貸長投。在此情況下,企業(yè)必須要能具備良好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動機制,如果資產的盈利能力不振,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匱乏,就會使企業(yè)資金的周轉發(fā)生困難,造成流動比例下降,償債能力惡化,陷入難以自拔的財務困境。
應急貸款,顧名思義,是一種為了應對突發(fā)狀況或緊急情況而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通常在短時間內提供,旨在幫助個人或企業(yè)在遇到資金困難時迅速獲得資金支持。 應急貸款的用途廣泛,可以用于各種突發(fā)或緊急的資金需求。例如,支付醫(yī)療費用、修理損壞的房屋或設備、緊急生活開支等。
私人放貸款一般不違法,除非其貸款利率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