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guān)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chǎn)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quán)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guān)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quán)。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guān)證明之日起3日內(nèi),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nèi)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quán)。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jīng)發(fā)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