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證是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國內信用證條款單據支付的書面承諾,是人民銀行為適應國內貿易活動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的一項支付結算工具。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是企業(yè)經常使用的一種結算工具。
銀行承兌匯票屬于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國內信用證是《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明確的結算方式,兩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但具體內容大不相同。銀行承兌匯票上的必須記載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而信用證上的要素相對較多,除了相應的當事人名稱、賬號、金額等要素外,還有對貨物的詳細描述,以及對賣方提供單據的具體要求等。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銀行見到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后,只要審核匯票背書連續(xù)及匯票的真實性后即可付款:而國內信用證開證(議付)行必須審核信用證及其所附單據,保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后方可付款。銀行承兌匯票一般都是在匯票到期日由承兌銀行支付款項,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可分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兩者都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即期付款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項(一般是在五個工作日內),延期付款是指在貨物發(fā)運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國內信用證和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它沒有到期日的概念,隨到隨付。
國內信用證的適用范圍是境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單信用證結算,不包括備用信用證。其適用范圍較小,于境內的貿易結算。
國際信用證的適用范圍是各國愿意在其信用證文本中注明采用該統(tǒng)一慣例開立的一切跟單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其適用范圍較大,是境內與境外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貿易結算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