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fā)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guī)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yè)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